关于公布莱阳农学院进一步
加强校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馆、场(厂)、直属科:
《莱阳农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门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实施本办法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体师生员工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校门的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全和稳定。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中的处罚条款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莱阳农学院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莱阳农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门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有效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校园,防止公私财产失盗和校园侵害事件的发生,在原有《莱阳农学院校门管理规定》、《携带物品出校门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进出人员
第二条 凡我校人员(含在校居住的家属、子女)进出校门要主动向门卫出示“胸卡”,特殊情况没有携带胸卡的,可以凭其它能够证明自己是学校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晚10:30以后至次日早晨6:30进出校门的学生,须凭胸卡或其它能证明是我校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出。
第三条 我校临时务工人员,须凭保卫处统一制作发放的“临时务工卡”进出校门。
务工单位为临时务工人员办理临时务工证时,要向学校保卫处交纳5000元安全管理保证金,用工期间不出现安全问题的,用工结束后,学校将退回保证金。
第四条 外来人员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并经校内走访单位或个人许可后进入。进入学校找学生的人员,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并由被访学生领入。
第五条 严禁各种流动商贩、推销商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章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第六条 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登记制度,车内人员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并经校内走访单位和个人许可才能进校。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减速缓行,不得超速行驶。
第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遵照校园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
第九条 校门内外10米区域内禁止停放车辆,禁止各种出租车在校门外10米区域内逗留拉客。
第十条 客运出租车未经门卫许可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门卫请示值班干部许可、换证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并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对车牌号码与钢印号不一致的,门卫有权予以扣留,以待审查。
第十二条 携带运送公用器材、设备、家具、建筑材料等物资离开校园的,需持有校内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信;个人物资须运送校外的,其本人要随车到校门登记。凡强行携带物资离开校园的,门卫有权予以扣留。
第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进出学校执行任务的,门卫要及时疏导进出人员与车辆,确保能快速抢险救护。
第十四条 为食堂送菜、超市送货和就近施工车辆只能自东北门进出;其它机动车辆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出东北门。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进出车辆、行人必须自觉服从门卫管理,对不听教育、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甚至无理取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1.学校教职员工进出校门不按规定出示证件或不下自行车、不接受检查的,给予50元罚款,并将其行为通报全校;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并与门卫发生纠纷、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给予100元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对无理取闹并动手殴打工作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外,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学校教职工有教育家属、子女自觉遵守校门管理的义务,如其家属、子女出现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参照本条第一款对其家属、子女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如其本人无力或其它原因不能交付罚款的,由教职工负担;对动手殴打工作人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在校学生进出校门,不出示胸卡或在规定登记的时间内拒绝登记的,每次给予20元罚款,并将其行为通报全校,所在院系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交由所在院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工作人员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外,每次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临时务工人员进出校门,不出示卡件,经确定身份后,每次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每次给予100元罚款;对动手殴打工作人员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外,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外来人员没有有效证件或没有校内人员带领或有证件但拒绝登记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对无理取闹、扰乱校门秩序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及其家属的罚款,由保卫处报送校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的罚款,由保卫处执行,所在院系学工办协办。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临时务工人员的罚款,从务工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所属务工单位缴纳。
第十九条 以上所有罚款都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