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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修订《莱阳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时间:2002-07-02

  2002年6月28日,我院印发了修订后的《莱阳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莱阳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依据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鼓励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我院所有本科专业均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三条 凡我院普通本科学生,在政治思想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制,品行端正;在学业方面,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及组织纪律方面有严重错误,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受过记过处分,到毕业时仍无悔改表现者;
  4.考试作弊者;
  5.虽准予毕业,但全学程中,学生累计有五门次及五门次以上(一门次系指一门课一学期的考核,体育课的考核不计入门次)经补考者。
  6.英语未达到规定者;
  7.全部课程有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门次仅取得及格(60-69分)成绩者;
  8.有一门次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
  9.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成绩或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对于已取得毕业资格且补考门次在八门次(含八门次)以内,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或获得重大奖励者,虽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第六条 对于体育特招生,按体育特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由系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本条例第二章要求,拟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由系主任提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系分委员会对系主任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评审,通过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系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不再受理补办学士学位事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舞弊行为,应予复议撤销已授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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