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管理对外有偿服务活动,维护学校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纠纷,校办和监察审计室日前发出《关于集中审查对外有偿服务合同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已经对外签订的合同,于11月15日以前交监察审计室(办公楼1108室)进行审查,对其中可能涉及学校责任的条款,提出纠正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意见进行纠正。因不提交审查或不按意见进行纠正,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单位创收的,由财务处从单位创收资金中扣除;个人对外经营服务的,从其工资中扣除。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弥补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另外,通知强调,今后校内单位或个人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要严格执行《莱阳农学院关于加强有偿服务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莱农院发[2005]94号),所签订的一切经济合同、协议须经校创收领导小组调研认可审批,未经学校认可的所有合同、协议均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