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莱阳农学院行政印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关于莱阳农学院行政印章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莱阳农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莱阳农学院行政印章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印章是机关单位权力的象征物,是机关单位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标志。本着严格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莱阳农学院行政印章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制发印章的单位必须是经正式批准的合法机构。校印(含钢印)须经省教育厅颁发。校内各单位需使用印章的,须由学校批准制作。
(二)按照国家关于印章规格的规定,印章的规格为:圆形,中间为五星,五星外刊机构法定名称。校级印章直径为4.2厘米,处级印章直径为4厘米,科级印章直径为3.8厘米。
(三)校内各单位刻制本单位印章,须由经办单位凭有效批文,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开具介绍信,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印章经校长办公室检验合格后,下发正式启用通知,并留印模以备查考。启用通知的范围一般依该印章的使用范围而定。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的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人走加锁,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二)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印。对非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和影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印章(含钢印)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因特殊事由需带出办公室使用的,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一般应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和用印。
(四)印章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印章应经常检查,及时清洗,细心保养。
三、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手续。校印(含钢印)的使用批准权属校行政领导。公务文书加盖校印,以校行政领导签发原件为依据。未经校领导签发的,不予用印。
(二)凡属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含校领导授权)办理有关事宜需用校印的,需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认真填写“用印登记单”,方可用印。用印登记项目有:用印单位、时间、内容、用印数、经办人姓名、批准用印人姓名(样式附后)。用印登记单要妥善保存备查。
(三)印章管理人必须对需用印的材料进行仔细核查,与“用印登记单”内容、数量一致时,方可用印。
(四)用印材料必须填写完整,方能用印。不得在空白表格、信函上使用校印。
(五)工作人员到外单位联系工作需用介绍信时,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办理学历、学位证明需加盖校印,必须凭我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由原所在院系出具证明方可用印。在校生办理学籍证明,须凭学籍管理部门签发的“用印登记单”,方可办理。
(七)学历、学位证书丢失需开具证明,由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并签发“用印登记单”,方可用印。
(八)上述情况之外用印,须认真填写“用印登记单”,并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九)校长工作用印的使用,必须经校长本人同意,并严格按校长分工范围使用。
(十)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形清晰。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的后果,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由签字人负全部责任;印章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用印的,由印章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校长办公室主任负领导责任。
四、印章的停用
(一)由于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磨损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的,必须将停用印章交回校长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做好登记,一般应将停用印章的单位、时间、原因、交接人登记清楚。
(二)停用印章统一由校长办公室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封存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附则:
(一)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用印登记单样式
附件:
用 印 登 记 单 样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