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闻网  > 要闻

我校公布《莱阳农学院青岛校区机动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时间:2004-03-19 来源:校办

  我校日前公布了《莱阳农学院青岛校区机动车辆交通管理规定》,要求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公布《莱阳农学院青岛校区机动车辆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馆、场(厂)、直属科:
  《莱阳农学院青岛校区机动车辆交通管理规定》已经第二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阳农学院
        二○○四年三月十日

莱阳农学院青岛校区机动车辆交通管理规定

为加强青岛校区校园内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校内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进 出 校 门 管 理

第一条  机动车辆应自学校东门、西门进出校园;遇有特殊情况,经保卫处许可,可以从南门进出。
  第二条  未经许可,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接送客人。
  第三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登记制度,即:进入校园前,驾驶员须在校门处用自己的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或行驶证)进行登记,换取"校园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离开校园时凭"校园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换回登记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机动车辆运送公用器材、设备、家具或其它物资离开校园的,须持有相应部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没有"物资出门证"而强行携带物资出校门的,门卫有权制止并予以暂时扣留。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服从管理,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询问,不得无理取闹。
  第六条  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采访车辆,进入校区进行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许可,通知保卫处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章  校园内行驶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限速25km/h,缓慢行驶。
  第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
  第九条    机动车辆夜间在校园内行驶不得使用强光灯。
  第十条    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学生宿舍区。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严禁超车。
  第十二条  货车、工程车辆不得在广场上通行,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广场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设立禁行标志的区域。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禁止在前广场停放,主楼周围后广场设为停车场,但不得占用自行车停车区域。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区内禁止机动车辆停放。在没有设立停车场标志的区域,机动车辆可以在环校路上靠右边依次停放,但不得防碍校内交通。

第四章  处 罚 规 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在校园内行驶速度超过限速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在校园内鸣笛的,每次给予2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进入学生宿舍区的,一经发现,一次给予5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在校园内乱停、乱放,导致交通堵塞的,一次给予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如损坏学校的设施、物品,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因违反本规定,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机动车辆司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莱阳农学院青岛校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作者:NULL    阅读:0
分享:
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长城路700号
电话:0532-58957222
邮编:266109
邮箱:xwzx@qa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