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2日第三届教职工代表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建房、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
第五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要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代表的构成
教职工代表按教职工总数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二)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关心学校的发展,热心为群众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4、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代表的产生
1、代表的选举工作要在党总支领导下,由各部门工会组织实施。
2、各部门工会要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教职工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提名推荐,要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党总支同意后,由教职工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可保留代表资格,并参加调入单位的活动,调出单位不再补选。
4、代表调离学校或自然减员,原单位可补选。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有关部门对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询问。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条 根据每次大会的内容,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他们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常设)主持会议和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教师应占多数)。
(二)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三)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四)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或免开本年度大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系、部或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工作委员会,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常设主席团或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教代会召开前,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组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会同大会组织组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与上级文件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