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帮助同学们了解掌握我省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与规定,学习掌握应试的基本方法与要求,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李明国就03届的相关规定,给广大同学做了专题讲座。以下,为部分节选内容。
本科以上省外就业需报批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因特殊情况需出省就业的,需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非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到省外就业。
户口迁移限期办理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等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至生源地,自离校之日起3个月内,凭上述证件和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在家庭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就业实行签证制度
省内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证制度。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相应级别的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由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
择业派遣期为两年
根据省政府[1999]48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起,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期为二年(自毕业之日算起)。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派遣手续;未落实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交生源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部分毕业生可不负责就业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有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面教育仍拒不改正;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指定单位或部门报到;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以及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等四方面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李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