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干一行爱一行,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我都会为人民做贡献,对百姓负责。”这就是张传臣同志的性格写照。在他心目中,人民是最伟大的。他时刻都在想我为人民做了什么,我还能为人民做什么,怎样才能做得最好。
张传臣,男,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烟台市人大代表,四级高级法官,现任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82年7月毕业于莱阳农学院牧医系畜牧专业,先后就职于海阳县畜牧站、海阳县委组织部、共青团海阳县委,历任畜牧站技术员、海阳县委组织部副科长、镇党委副书记、共青团海阳县委书记。1993年6月调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就任办公室主任、民一庭庭长。1997年任莱阳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2年任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在海阳县委工作期间,张传臣同志对工作精益求精,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光明磊落的工作作风、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赢得了领导的信任和同志们的赞誉,多次荣获市、县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1993年,张传臣同志被调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办公室主任。他立足于本职工作岗位,以服务审判为中心积极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他统一了各项收费标准,完善了财务制度,提出的规范化管理意见被院党组采纳,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全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由于工作出色,他于1995年和1996年各受嘉奖一次。
1997年底,张传臣同志到莱阳市人民法院工作。身为院长、党组书记,他全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法院各项改革,在烟台市法院判定范围内率先进行审判流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审判流程化管理,合理搭配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积极响应“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政策,全面推进了全市的法规建设,完善制度,弥补了不足,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实行竞争上岗机制,使一部分有学历、有能力、年富力强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和领导岗位,使莱阳法院各项工作呈现出勃勃生机。他的种种举措受到了莱阳市委、市政府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赞誉,全市各基层法院纷纷前来学习取经。他领导全院干警不断加强法律研究、探索和尝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全市法院首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每年有9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采用了简易程序并在三个月内结案,办案节奏加快,审判效率明显提高,有效地解决了人民所关注的案件审限长这一问题,受到各界人士的赞誉。在他的领导下,莱阳法院先后荣获集体三等功、二等功。
2002年,由于工作需要,张传臣同志调任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在任职期间,他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努力实践“立法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
工作中,他不断坚持研究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在烟台市法院首次提出了“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理念”,要求紧密联系党委政府、整合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纠纷,同时,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制,受到市委、市政法委和省高院的肯定和表扬。市委副书记张心骥同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谭伟同志分别作了批示,要求在全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范围内进行推广。学习中他领导全院干警不断加强法律适用的研究,亲自组织相关人员,利用三年的时间编写完成了十二类民商事案件的规范化实施意见,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或部分采用,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规范要求不断完善审前准备工作,最终形成了举证指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和有条件判决四大功能,使这项工作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更进一步地完善和规范,多次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市法院民商事会议上交流。生活中,他不断走访群众,与群众亲切交谈,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从中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主动克服困难,寻求解决问题的道路。在他工作的十几年中,与他打交道的人都会感觉到他和蔼可亲、平易近人,他总是给人以春天般的温暖,他深深扎根于群众,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口碑。
在他的领导下,莱山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队伍士气蓬勃向上,先后有20多名干警受到省、市、区表彰奖励;内部管理健全规范,司法改革深入推进,高效运转的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案件质量效率全面提高,司法为民工作卓有成效开展,群众满意度不断上升。莱山区人民法院的变化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称赞。2002年以来连年被评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全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区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集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