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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农学院校园网络使用与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时间:2004-02-24 来源:校办

为了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学校管理、信息交流、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证校园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校园网的接入和收费管理

一、校园网是中国教育科研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是进行对外宣传、学校管理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平台。学校鼓励各单位以校园网为依托积极开发各种实用信息,限制利用校园网进行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禁止在校园网上及利用校园网传输非法和不健康信息。
  二、校园网分为内部网和互联网两部分,技术上采用VLAN(虚拟专网)管理,校内的二级网站全部挂在学校主页下,由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磁盘空间,并为二级网站配置管理密码。
  三、各院、系、部、处、室、馆应建立本单位的二级网站,积极推进校内办公的电子化。
  四、凡需接入校园网的用户,须持单位介绍信到教育技术中心申请接入,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后,根据用户所在的位置分配相应的网络资源,并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为:
  1、初装费50元,包括一个电子信箱开户费、安装调试费、跳线等。该项费用一次性收取,退网不再退还;
  2、服务费:对于因用户使用不当而产生的网络故障,维修服务每次收费10元。用户销号停止使用网络后,重新启用者,每次收费10元。
  五、为引导网络的正确使用,学校对用户采取限流量固定月租收费制。收费标准为:
  单位账号:40元/月(限流量800M,电子信箱容量50M);
  教职工账号:20元/月(限流量500M,电子信箱容量30M);
  研究生账号:10元/月(限流量500M,电子信箱容量30M);
  本专科学生账号:8元/月(限流量230M,其中30M是免费提供教学上网,计算机系学生每月限流量为260M,其中60M是免费提供教学上网,电子信箱容量10M)。
  超量部分加收流量费(0.1元/M)。
  每个账号提供10M免费网络存储空间,
  六、所有收费均采用预交款制度,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教育技术中心凭财务处提供的缴费单据为用户开启账号或充值。
  七、凡无故拖欠费用者,账号将被停用,重新启用需缴齐所欠费用及网络开启费,停用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如丢失信件等)由用户承担。
  八、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还预交款的剩余部分,同时注销账号:
  (1)因毕业、调动工作等离开学校者;
  (2)因考取研究生、进修等原因离校时间达半年以上者;
  注销账号时须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手续,到财务处领取余款(当月基本月租费不退)。
  九、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校园网维护和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等。
  十、教育技术中心对所有用户实行密码管理。用户第一次注册时选择的密码为注册用户的初始密码。用户凭初始密码登录后,可以自行修改初始密码。如怀疑密码被盗用,应及时修改或与网络中心联系。如忘记自己的密码,须持有效证件到教育技术中心修改密码。因密码被盗用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二章  校园网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十一、校新闻中心是校园网信息发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网主页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更新,维护校园网主页;指导和监督二级网站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更新。
  十二、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主页和二级网站建设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应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站管理员进行网站管理和网页制作技术培训。
  十三、校园网主页是学校对外宣传交流的窗口和校级信息发布的平台。校园网主页的信息应至少每周更新一次,遇有重大信息应随时发布、更新。
  十四、各单位所建二级网站是本单位对外信息发布的平台,同时也是校园网对外宣传的一部分。各二级网站建设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网站内容应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十五、二级网站由教育技术中心提供虚拟主机,统一管理,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使用各自的账号和密码对网站进行管理。各单位自己的服务器不得直接对校园网外联接。
  十六、网站信息的发布实行审批制。校级网站信息的发布由校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各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校新闻中心对上网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
  十七、学校英文主页的建设和内容维护由新闻中心负责,外语系协助。

第三章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

十八、学校实行校、院(系、部、处)、机房管理员三级安全管理体系。
  十九、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处是校园网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十、教育技术中心对入网用户采取严格的身份验证和流量计费管理,用户必须持有合法用户名和密码,才能进入网络。
  二十一、接入单位应设立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制定安全防范责任制,加强使用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和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使操作人员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二十二、网络用户应经常更新防、杀病毒软件,发现病毒应及时断开与校园网的连接,以防对整个校园网的感染。对传播网络病毒而影响整个校园网运行的用户,教育技术中心网络技术部有权断开与校园网的连接。
  二十三、教育技术中心应对网络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使用水平。
  二十四、网络使用人员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以及有损学校利益和声誉的信息,均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应在保存有关记录后销毁。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处报告。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二十五、学生上机须认真登记。向学生开放的教学实验室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上机用户信息记录(包括上机时间、姓名、院系、班级、计算机)的完整准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从根源上避免病毒和黑客软件的传播。不得让非本校人员使用计算机,出现问题,由单位负责人处理。
  二十六、各单位开设实验性的交互式栏目(如BBS、聊天室、留言簿、电子邮件等),必须到学校新闻中心登记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校园网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准对外公开宣传,也不得在校园网外提供镜像站或链接。不经申报,擅自开放或者到校外做镜象站点的,将封闭其IP地址,并作严肃处理。除教育技术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提供个人主页服务。
  二十七、校园网系统软件应对访问权限严格限制,对不同的操作人员、不同的信息等级分设口令。系统管理员口令绝对保密,根据用户需求严格控制、合理分配用户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将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记录到审计文件中,便于掌握全面情况,发现可疑现象,及时追查安全事故责任。
  二十八、对发现来自校内的网络攻击者,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处理。情节一般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全校;情节严重的,按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教育技术中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校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的: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
  (三)对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网络地址扫描或端口扫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的;
  (四)盗用他人帐号的;
  (五)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的;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七)不按学校规定操作,随意接入校园网,引起校园网络故障的。

附 则

三十、本条例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条例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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