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企业+农户”模式
企业还是合作社引导,都不是问题
嘉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 苑鹏
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合作经济学系主任 王勇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夏英
在农议农
农业新浪潮无疑将改变农业格局。而在新农业这个大生态系统中,除了意气风发的企业、暗中伏击的风投,还有世世代代在这片田野上耕耘的农民。
从某种意义上,“公司+农户”模式中利益分配不合理成为“三聚氰胺”事件爆发的命门。
那么,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商业模式,或能成为实现现代新农业的另一条思路。
农业模式应该多样化
南方都市报(下简称南都):最近三聚氰胺、问题鸡蛋等食品安全问题暴露之后,有媒体对于事件背后公司加农户模式提出了质疑,是不是公司加农户的模式还不甚理想?
苑鹏: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们就开始推广这一模式。推行这一模式的初衷是将农户与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但最近食品安全等事件暴露了二者并非完全的利益共同体,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
但不能简单地判断这一模式的好坏。依我考察的经验,像吉林的玉米生产基本上适用这一模式,原因就在于玉米价差不大;而像正大养鸡的模式,则是通过饲料等生产资料以及鸡的回收都施以高价的方式,让这一模式得到巩固。此外,像国内消费者不热衷的而出口需求大的农产品,这一模式也比较稳固,但这是因为农户对销售渠道的依赖很大的原因。
在学界也有一种观点即是说公司与农户也是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利益存在对立,但另一方面如果市场受影响了,则两者皆损。只要这一模式出自农户自由选择的结果,农产品市场竞争充分的话,二者的狼与羊关系变得对等了,就可以推行下去。
王勇:模式创新应该允许多样化,只是作为“守夜人”的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合理定位,合理行为,在矛盾未激化的情况下进行“微调”是必须的,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一体化是企业不得已为之
南都:为什么会出现基地?如何评价龙头企业产业链一体化?
夏英:我们并不提倡“基地”这一模糊的说法。从产权来讲,有公司自建的基地,属于公司内部纵向一体化的延伸;也有示范农户从事基地生产,比方说基地的猪是农户所有的,这部分我们称为可控农场。
苑鹏:事实上公司自建基地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投入成本是相当高的。但只有基地才能更大程度确保农产品的质量,所以很多公司还是热衷于投资建设基地。问题在于,无论基地的产权归属,农民对销售渠道的路径依赖太强了,他们不和基地干又跟谁干呢?
王勇:农民的家庭经营事实上可以节约监督成本,但是一家一户办不了或者办不好的事情也需要探索其他的方式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基地也算是一种探索,但农商主体必须站在长期合作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探索也好,创新也罢,基本的市场理念不能丢。
龙头企业主导还是合作社引导?
南都:这样一来,农户的收益和议价能力要怎么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呢?关于农户合作社的模式,自去年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多数成立的合作社已由专业协会变更而来,试问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能为农户带来什么利益?实践中又遇到什么难题?
苑鹏:提高农户收入需要在加工销售和营销的环节上实现增长。提倡合作社的模式正是出于帮助农户去延伸农产品产业链的原因,作为对外赢利对内帮助农户赚钱的一种自发组织,提升了集体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在生产资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上与商家的谈判权,不再被垄断的买家或卖家任意“宰割”。只是与国外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不同,我们是发现公司产业的不稳定之后才提倡农户合作社的模式。
夏英:目前为了更好推广这一模式,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是允许企业法人来参与的,这等于认可龙头公司加入合作社的方式。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带来自身品牌和销售渠道的优势,但需要提出的是,要解决如何避免合作社被龙头企业所掌控的问题。也就是说农户家庭的法人地位要进一步明确下来,保障其经营的自主性才是合作社模式的初衷。
另外,自去年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国内已有7.8万个合作社,但大都变味了,大农户操纵合作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些合作社平均下来只有13个法人的规模。这等于说合作社的门槛被抬高了。那么,更广大的农户因为资本等原因导致入社难也是问题,这其实也是影响农业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的难题。
南都:农业公司或者说龙头企业能在此间胜任农商共赢的角色吗?
夏英: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的过程中,我们解决了“分”的问题,但一直就没有解决好“统”的问题。从以前的集体生产方式、到专业协会、再到公司产业化,都不能很理想解决农民组织化的问题。
农业公司一般还是在养殖业发展得比较好,因为他们可以做到“自身一体化”。但要发展种植业产业化规模化,公司是没办法撇开农户的问题的。如果没有足够实力搞基地的话,通过合作社的合作来控制产品质量也是一种方式。而另一方面,基数庞大的种植农户都由龙头企业来带动也不太现实,这时候加入合作社或者农户自己组建股份农业公司则比较好。
王勇:在很大意义上讲,合作社能够弥补统一经营层次的服务“断层”,是带动农民增收的好方式,但是并不是唯一的路径。无论是龙头企业带动、或者是合作社等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方式,实践证明这些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不断的重组改造而成的。只是与其他主体比较而言,农民的自发组织更能够发挥带动功能。而公司的加入,只要不是蚕食农户的利益,而是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联合体,还是双方权益平衡发展的好方式。
他山之石
[美国]
生产标准化产品可追溯
美国农业在产销上已经基本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一体化,而且其产销规模也十分巨大。美国的农业体系常被称作“农工综合企业”,在食品的产销系统,就包括农业投入的供应、农产品的收购和加工、批发、零售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这一体系的运转“安全性”是政府通过立法等形式制定生产标准的规范来确保的。标准的确立可分为三类: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标准化、农业生产过程与工艺的标准化以及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
标准涉及到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包装、运输、储存、标签、品质、等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最大兽药残留物允许含量和最大杀虫剂残留物允许含量等要求,以及特殊的具体规定,甚至还包括农产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制度、农产品取样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标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此外,美国强制要求农产链条中各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制度涵盖农业生产环节、包装加工环节、运输销售过程。
果蔬生产企业BOSKVICH在种植生产过程中,一般使用农药要请专业的农药服务公司执行作业,使用毒性较高农药时,必须事先通知县农业局,在县农业局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县农业局派人到现场监督并指导农药使用。
批发商和零售商同样需要将产品信息标识到位,制作批发和零售企业条形码。该条形码记录的主要内容有:产品的产地、属性、产品集装箱号码、产品种类、产品质量、有机认证、HACCP认证等。
[台湾]
农业合作社化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
台湾为化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在农业生产的“产出端”(即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小规模家庭)和农产品的“销售端”寻找一个有效的载体,使之能在保持经营主体仍是小规模家庭的基础上,提高农户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合作社起到不小的作用。农业合作社指农民基于共同需要与合作意愿,用合作经营的方式,分别办理农业资材的供给,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销,农业机械设备的利用,以及农务劳动等合作业务,以增进全体社员经济利益的农民团体。
台湾省农业合作社的主要业务,随着岛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其经营范围和能力在不断扩大,主要拓展包括:果菜共同运销业务、军队蔬菜副食品供应业务、果菜直销业务、青果社外销业务、禽畜生产及运销业务。
1979年起,台湾省农业合作社联合社与台湾省青果运销合作社和台湾省农会就承担了传统果菜的共同运销业务,农联社和青果社的运销量增长迅速,占台湾果菜运输较大的比重。此外,台湾农业合作社出于减少运销成本的考虑,引进了果菜直销业务,将农产品直接供应到超市、大买家手中。而禽畜生产及运销业务方面,合作社的业务则包括家禽、家畜及其副产品生产、加工、运销,以及饲料、种禽、种畜等生产资料的供应。
在合作社以前,农户的农产品主要通过中间商进行销售,产销脱节现象严重,有的中间商只注重眼前利益,尽量获取差价方面的利润,导致农产品销售量小,竞争力弱。而合作社通过专业化的生产和一定规模的经营,能使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与购买者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农民可以商议出有效维护自己利益的购买价格,此外还可以依靠协会的力量,与海外市场建立较好的联系,有效地促进农产品的出口。(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