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大有可为
本报特约评论员 牟少岩
自2007年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合作社快速发展。截止到去年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68.9万户。山东省合作社数量居全国之首,达到70336个。
近年来我们一直把合作社的发展作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特别是关注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我们的看法是,我国的合作社发展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规范化程度低,内部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像莱芜市明利特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这样有盈余并能够坚持按照交易量把盈余分配给社员的并不是很多。社员利益有保障、有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这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核心要素。没有理由怀疑一个能够坚持按照交易量把盈余分配给社员的合作社,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会不规范。
莱芜明利合作社的实践有四点是值得称道的。
第一,有章可循,有组织可依。只有把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的优势与适当的组织的统一经营专业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有活力的农业经营体制,这也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合作社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领头人的人格力量,更需要以章程为核心的各种规章制度。明利合作社的认识是到位的。
第二,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关键和核心,就是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从形式上看是人的集合,从内容上看则是一加一大于二的利益回报。不断完善的长效利益联结机制,将使得合作社的凝聚力得到很好的支持。
第三,市场理念的标准化生产。市场上很多时候出现农产品过剩的现象,但这种过剩其实是一种结构性过剩。明利合作社的高端蔬菜种植,符合高档餐饮市场的消费理念,可生食芹菜更是符合市场的特色要求。正确市场理念下的标准化生产,使得合作社可以提供大规模、可检验、令人放心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经营机制上的突破创新。明利合作社出台了土地入股和基地化生产的模式,从合作社法的本义来说,这个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国的合作社法强调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户只是把生产经营决策权让渡给合作社,家庭仍然是基本生产单位。实践中农民把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获得应有利益之余,还可另寻利益的新增长点,这也是符合国家土地流转政策的。其中的要害是,农民是否得到了合理、稳定的回报。
如何在政策上看待这一现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每一次改革和政策修订,动力都是来自于实践。有益的生产实践和经营体制实践从来未曾受到排斥。特别是,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改革创新添活力”,强调要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下功夫,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已经蓬勃开展的合作社事业给予了很高期望。希望能通过明确政策来完善这一实践。
在中国合作社发展整个处于初级阶段的时候,明利合作社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了“规范发展”所带来的魅力,这个规范魅力的核心就是“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
(作者简介:青岛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