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0日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在教代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提高提案的质量,及时正确地搞好提案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立案与范围
(一)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立案。
(二)凡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我院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上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我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及加强素质教育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后勤及其它行政事务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教职工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三)不属于我院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对于代表提出又不能列入提案的有关问题,可作为意见和建议,由大会提案组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二、提案的提出
(一)正式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便使提案全面,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代表向大会提出的每项提案,必须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否则不列为提案。
(三)代表提案要事实清楚,实事求是, 按一事一案提出。
(四)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可另作处理。
(五)提案用表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代表要按表上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认真逐项填写,字迹要清楚、整齐,一式两份。
(六)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的建议和意见,由大会提案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应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三)所有承接办理提案的部门,都要按照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研究。办理结束后,要在转办通知单上写明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四)对于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在下一次教代会上向代表大会汇报。
(五)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卷归档。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代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作为教代会负责提案工作的一个常设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汇集、整理代表提出的提案,逐条研究、审查、立案,并负责转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
(三)及时向代表公布说明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四)向代表大会做提案审查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五)有专人负责提案材料的管理、立卷、归档。